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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48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51964*******,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上*县,现住滑县城关镇**路与**路交叉口东北角。2017年因盗窃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因盗窃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9月3日因盗窃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日电话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道口镇**桥东路南“**”门市店欲实施盗窃,趁布行老板了不备,将李某的挎包盗走。被盗挎包里边有面额不等的现金近2000元,一部中兴牌子老年机、戒指(因老年机与戒指无实物,故无法进行价格鉴定)。郭某某将现金拿走,把挎包连同其余东西扔掉。

2、2019年9月1日9时40分左右,被告人郭某某来到道口镇贸易路南段“******布行”,准备实施盗窃,趁布行老板马某某进里屋拿布时,将马某某放在椅子上的挎包走,被盗挎包里边有700多元现金。郭某某将现金取走,把挎包连同其余东西扔掉。

3、2019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在道口镇红旗路***幼儿园门前的三轮车上将韩某某挎包盗走,被盗挎包内有现金500多元。郭某某将现金取走,把挎包连同其余东西扔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窃现场照片;2、郭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郭某某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复印件;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马某某、韩某某的陈述;5、扣押、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6、案发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有两次盗窃犯罪前科,刑罚执行完毕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郭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玉振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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