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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未检诉〔2016〕7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镇**村**组**号。2016年5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6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0月1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9月30日、12月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3日至5月23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起诉)、江某某(另案处理)在中山市**镇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某某、江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镇**村**大道附近出租楼,撬锁入内盗走215房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700元和204房被害人李某乙神州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400元)。

2、2016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某某、江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镇**街**号出租屋**号房,撬锁入内盗走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约30元

3、2016年5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某某、江某某预谋盗窃后,窜至**镇**村**厂旁**楼上出租屋**房,撬锁入内盗走被害人梁某某HTC牌手机1部、酷派牌手机1部、长虹牌平板电脑1台、华硕牌笔记本1台电脑(共价值人民币1190元)。

同年5月26日晚上10时许,公安人员在**镇**加油站附近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邓艳

2016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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