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8********,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住辽宁省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喀左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自喀左县**街道**附近其租住的平房步行至**区伺机行窃,被告人郭某某见四周无人,将段某某停放在**区东门门口的白色立马牌极越电动车盗走。经喀左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72元。
2、2020年10月0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喀左县**区伺机行窃,被告人郭某某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楼下的帅雅牌两轮摩托车盗走。随后被告人郭某某又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的富通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喀左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高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92元;田某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90元。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找回,已返还被害人。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收款收据、谅解书、收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高某某、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搜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优强
检察官助理:王阿娜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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