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260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其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7日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后次日被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爬窗进入和县历阳镇一品和庄小区20栋505室户内,趁被害人徐某某及家人熟睡之机,在客厅吧台处盗走一块“山度士”牌机械手表、一块“本肯”牌女式手表及运动挎包内的3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笔录:徐某某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郭某某手机信息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帆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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