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现住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骑车途经广德市**镇**路**小区西门**超市门口时,趁无人之际,将王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电瓶车工具箱内的一部7号色华为牌nova7 Pro手机盗走,经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手机现价格为人民币3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广德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被告人郭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荣立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住安徽广德经济开**小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六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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