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临汾市尧都区**街**排**号。2017年6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窜至临汾市尧都区乔李镇北候村田某某家中,盗得现金1000余元。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窜至临汾市尧都区县底镇东里村张某某家中,盗得现金4400余元。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窜至临汾市尧都区县底镇上官村马晓静家中盗窃时被发现,后逃离现场。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窜至临汾市尧都区县底镇庞杜村段某某家中,盗得钻石戒指1枚、黄金项链1条、现金1000余元。赃款赃物共计100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总价值1549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穆小元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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