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8196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镇**村**巷**号,现住址同户籍**。2009年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2月份刑满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监视居住。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高平市公安局于当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多次实施扒窃作案,于2020年1月至4月期间,盗窃他人手机6部,销赃5部,犯罪数额3000余元,所获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在高平市新红旗生活广场内,在商场东门扒窃被害人姬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vivo牌x9手机。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vivo牌x9手机价值321.71元。赃物未追回。

2.2020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在高平市新红旗生活广场内,在商场北门扒窃被害人芦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华为牌nova3手机。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华为牌nova3手机价值802.41元。赃物未追回。

3.2020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在长治市潞州区太行西街金威超市内,扒窃被害人韩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小米8青春版手机。经长治市潞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小米8青春版手机价值819元。赃物追回发还失主。

4.2020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在高平市新红旗生活广场内,在商场北外门扒窃被害人焦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三星牌S7手机。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星牌S7手机价值574.15元。赃物未追回。

5. 2020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在高平市新红旗生活广场内,在商场地下超市扒窃被害人程某甲随身携带的一部vivo牌X6D手机。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vivo牌X6D手机价值215.61元。赃物未追回。

6. 2020年4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再次到在高平市新红旗生活广场内,在商场东门扒窃被害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vivo牌X9plus手机。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vivo牌X9plus手机价值360.80元。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牛某甲、牛某乙、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姬某某、芦某某、韩某某、焦某某、王某某、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该曾因犯盗窃罪先后多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盗窃作案,应酌情予以重处;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路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