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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96********,苗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组,住原籍。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5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 2019年12月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进入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村**大道****的***小区**栋***房,盗走现金人民币约6000元及一些茶、酒、手表、银手镯(价值174元)、银长命锁饰(价值123元)等物。

2、2019年10 月11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进入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村**大道****的***小区**栋***房盗窃,郭某某打开其中一间房间门时正好撞见屋主,郭某某迅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2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翠婷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听资料光盘2张。

4.涉案财物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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