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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商丘市梁园区******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1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8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12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民权县****电器厂办公楼北侧的**牌电动四轮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的电动四轮车价值5600元。现被盗车辆已追回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微信聊天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领条;2.证人刘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7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领条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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