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8********,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河南省滑县**乡**村北****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3时40分许,滑县**乡**村村民郭某某陪同其街坊郭某本在**乡农村信用社ATM自动取款机取款时,记下郭某本取款所用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密码。郭某本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取款机内,郭某某见状私自将卡取出拿走。次日9时25分,被告人郭某本独自来到**乡农村信用社,通过ATM机将被害人郭某某银行卡内5000元现金取走。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将5000元现金退还被害人郭某本,郭某本自愿对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郭某本身份证及其卡号为62170024600********的中国**银行银行卡复印件,郭某本中国**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郭某本出具的谅解书;2.证人郭某贵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本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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