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县,住古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至7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洪洞县*****店上班时,趁店内员工不注意,期间分五次盗窃了店内的两个黄金镯子、四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后将盗窃的黄金首饰全部卖到洪洞、临汾等金店,用于偿还其个人网贷、网上赌博及其他生活开支。2019年9月23日,经洪洞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49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丽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