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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48********,文盲,现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2019年4月犯盗窃罪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德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大通区上窑镇东大街菜市场趁被害人魏某某买菜之际,使用指甲剪将魏某某手提袋划开,并将袋中钱包盗走,窃得430元现金。案发后,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魏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 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4.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财物4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具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郭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且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义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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