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中旬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路的**商店中,趁四周无人,从香烟零售架上窃取黄鹤楼(硬大彩)一盒,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大连烟草建议零售指导价为30元每盒。
2.2020年8月下旬一天,被告人郭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路的**商店中,趁四周无人,从香烟零售架上窃取长白山(777)一盒,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大连烟草建议零售指导价为15元每盒。
3.2020年9月4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路的**商店中,趁四周无人,从香烟零售架上窃取黄鹤楼(硬大彩)三盒,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大连烟草建议零售指导价为30元每盒。
4.2020年9月5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瓦房店市**乡**路的**商店中,趁四周无人,从香烟零售架上窃取黄金叶(黄金中支)一盒,七星(1毫克)一盒。国家烟草专卖局及大连烟草建议七星(1毫克)零售指导价为24元每盒。由于黄金叶(黄金中支)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未经销,故无法提供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关于黄鹤楼(硬大彩)等卷烟零售指导价的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指认照片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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