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郭**,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4********,汉族,文盲,农民,现住河南省西华县**乡**行政村**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田口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郭**到西华县田口乡许营行政村揽宽村张*家附近,见张*家的大门紧锁,从南面院墙跳进院内后,直接进入堂屋最东间的卧室内,将堂屋东间的衣柜打开后,发现柜子内有一个挎包,将挎包内的650元现金盗走。
2019年 12月 12日14时许,被告人郭**到西华县田口乡李陈行政村陈那村王**家附近,见王**家的大门紧锁,翻墙进入王**家院内并进入堂屋东侧的卧室内实施盗窃,未翻找到有价值的物品后离去。
郭**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郭**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王**、张*的陈述;
3、 证人张*甲、张*乙的证言;
4、 辨认笔录、照片、被辨认人身份信息;
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6、 视频资料;
7、 精神鉴定意见书;
8、 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娜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郭**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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