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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蒋武君,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退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与共同作案人伍某甲(另案处理)到永州市东安县找工作未果,两人遂商议盗窃摩托车代步回家。当日15时许,由郭某某实施盗窃,伍某甲负责望风,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东安县***镇锦豪雍景苑*栋*单元的一台白色本田车牌号为湘******的摩托车盗走。随后李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通过GPS定位在新宁县对江村村委室旁的一处民房内找回被盗车辆。经价格认证,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2018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邵阳县**镇峡山社区会泽家具店旁将被害人唐某某的一台红色本田车牌为湘******的摩托车盗走。随后唐某某发现摩托车被盗,通过GPS定位在邵阳县**镇**村的一处民房旁找回被盗车辆。经价格认证,该摩托车价值3600元。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视频截图、价格认证、移送文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罗某某、伍某乙、欧某某、伍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与共同作案人伍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朝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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