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一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镇**村**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与何某某(已判刑)去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西路纯唛KTV楼下,盗走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WH125T-5A型女装两轮摩托车。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84元。
2、2018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与何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刑)去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长江西路鸿天物流店门口,盗走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宗申比亚乔牌BYQ150ZH型三轮摩托车。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10元。
3、2018年6月23日晚,被告人郭某某与何某某去到韶关市曲江区樟市镇卫生院门口,盗走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三本牌SM125T-11C型女装摩托车。经韶关市曲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08元。次日,公安机关在翁源县铁龙镇街边查获被盗摩托车,后发还给被害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被告人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指认材料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胡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16102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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