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委会**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16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5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1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1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潜入本市盘龙区**村**号三楼卧室内欲盗窃财物,此过程中被被害人谢某某发现欲逃跑,后被被害人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属累犯。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