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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8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龙门派出所抓获,2019年12月11日至同年12月18日被临时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2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廖某某(二人已判刑)经商量后,由廖某某等人到昭阳区**办事处**社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盗走8块钢板卖给崔某某。经鉴定,被盗的8块钢板价值13472元。

2018年10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廖某某(二人已判刑)经商量后,由廖某某等人到昭阳区**办事处**社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盗走15块钢板卖给崔某某。经鉴定,被盗的15块钢板价值25260元。

2018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廖某某(二人已判刑)经商量后,由廖某某、李某某等人到昭阳区**办事**处**社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盗走15块钢板卖给崔某某。经鉴定,被盗的15块钢板价值25260元。

2018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廖某某、杨某某(三人已判刑)经商量后。由廖某某、杨某某、廖某某到昭阳区**办事处**社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盗走25块钢板卖给崔某某。经鉴定,被盗的25块钢板价值45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春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良慧

2020年1月22日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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