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住佛山市南海区****2017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街**号附近,见被害人林某某坐在家门口,被告人郭某某意图盗窃故冒充电工,称被害人家的电表坏了,以要检查电表和线路为由进入被害人家中。之后被告人郭某某先是以收取维修费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林某某500元,接着叫被害人帮忙拉绳子到厨房,郭某某则趁机进入被害人房间盗窃了1150元现金人民币后逃离现场。赃款已经被被告人郭某某在日常生活中用完。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9月15日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