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白检一部刑诉〔2020〕Z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6199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现住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栋**单元**号。2016年12月29日因盗窃罪被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7年12月28日因盗窃罪、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20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5日晚上23点左右,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通阳道(米兰洗浴)对面的“遇见冷饮夹肉饼”店,用手将店铺的玻璃门锁拽坏后进入店铺,窃取桌子上灰色鞋盒内现金人民币400元,被其挥霍。

2.2020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通阳道“中国移动诚信通讯”店铺,用手将左侧门把手拽开后进入店铺,窃取现金人民币500元、黑色卡包一个、OPPOrene新手机一部,经鉴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17元。窃取的赃款被其挥霍,卡包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归还被害人,手机被遗弃。

3.2020年7月25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矿山路“老字号”烧烤店铺,用手将店铺玻璃门左侧门把手拽坏后进入店铺,在柜台抽屉内窃取苁蓉牌香烟6盒,总价值人民币78元。香烟被其挥霍。

4.2020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二中对面“百味佳炸鸡”店,用手将玻璃门把手拽坏后进入店铺内,窃取位于吧台下面小纸盒内现金人民币500元,被其挥霍。

5.2020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二中对面的手工披萨店,用手将门把手拽坏后进入店铺内,窃取位于吧台下小盒子内现金人民币400元,被其挥霍。

6.2020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众鑫来”宾馆,当时旅店门未锁,被告人郭某某进入旅店后在衣架上一条黑色裤子内窃取现金人民币500元,在柜台上窃取灰色OPPOR9(旧)手机一部,经鉴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0元。赃款被其挥霍,手机被遗弃。

7.2020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德邦物流公司,将停放在门口的松花江面包车(蒙B*****,车身印有德邦字样)盗走,行驶到固阳县桥南100米处,因车辆没油后将汽车遗弃,后被被害人找到。被盗车辆经鉴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52元。

8.2020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南街“刘淑琦养生美容”、“老金山八道菜”底店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9.2020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包头市固阳县东“彦澄水果蔬菜”门市部,用手将店铺门把手拽坏后进入店铺内,窃取现金人民币500元、雅迪爱玛电动车一辆,经鉴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80元。赃款被其挥霍,电动车被遗弃。

10.2020年8月5日中午13点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包头市昆都仑区昭潭火车站吉家酒店附近,以乘坐出租车为由,乘司机买水之机,窃取蒙B*****出租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0元。案发后赃款和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郭某某的人员信息;

(2)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3)被害人高某某提供的手机出库单;

(4)2020年8月6日,白云矿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5被害人苏某某、高某某、何某某、郎某某、杨某某、冯某某、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霍某某的报案材料;

(6包头市公安局白云鄂博矿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7被告人郭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苏某某、高某某、何某某、郎某某、杨某某、苏某某、冯某某、练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2020年10月20日,包头市白云矿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白价认字(2020)06号;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2020年8月5日,民警图某某、张某某对被告人郭某某人身进行搜查、对位于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铁矿棚户区20栋106号的住宅进行搜查的笔录及照片;

(2)2020年8月6日12时30分至2020年8月6日18时48分共11份辨认笔录及照片;

(3)2020年8月6日12时47分至2020年8月6日12时50分的提取笔录及照片;

(4)2020年8月9日,被害人郎某某辨认被告人郭某某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冯某某、练某某、霍某某出具的被盗店铺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盗窃,且盗窃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94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昆

2020年11月24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达茂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