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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100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大厦F座北京大米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内,窃取被害单位大米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联想牌thinkpad E470 i7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thinkpad R480 i5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牌thinkpad E450 i3笔记本电脑一台;窃取被害人任某某紫色HTC手持电话机一部、李某某黑色红米5plus手持电话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400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当日被抓获。部分赃物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价格评估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高某某、于某某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助理检察员:  杜兴府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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