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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闻喜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至8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金茂X91工地料场内,多次盗窃北京港源幕墙有限公司施工所用铝板及废铝,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057.85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主动投案。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成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盗窃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美荣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581001****;保证人秦某某,电话:18710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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