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镇**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地铁站**辅路边,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男,32岁,北京市人)小牛牌电动车一辆,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照片、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涛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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