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乡**街**胡同**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和5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商务区**号工地进行装卸成品钢筋作业时,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将螺纹钢筋成品装入其驾驶的汽车起重机上盗走。同年5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再次采用上述手段欲将钢筋盗走时被工地负责人发现,在其车上起获钢筋1.56吨,在其车尾查获已焊接钢筋0.55吨。经鉴定,上述被盗钢筋共计价值人民币8018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因工地扣留其所驾车辆报警后被查获。起获钢筋1.56吨已发还。同年5月18日,郭某某赔偿被盗单位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被盗钢筋照片;2.书证:钢筋丢失证明材料、钢筋现场清点统计、委托书、出库单、送货单、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及搜查、称重视频;8.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盗单位损失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刘远歌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