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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2006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路**饭店内,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将胡某某的上衣内的人民币30,000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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