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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9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门**号。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郭某某驾车来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雪山路舒畅欣园小区附近,用改锥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津D****9红色大众牌高尔夫轿车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1060余元及多力牌葵花籽油2桶。经天津市东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葵花籽油共价值人民币102元。

2020年4月13日晚,被告人郭某某驾车来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金隅悦城秀悦园西侧附近,用改锥将被害人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津A****3蓝色大众牌高尔夫轿车车窗玻璃砸碎,翻找后未窃取到财物。后被告人郭某某又来到秀悦园小区西侧与方山道交口附近,用改锥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津D****0金色大众牌高尔夫轿车车窗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22.8元及海河牌10公斤装大米1袋;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津R****6金色大众牌高尔夫轿车车窗玻璃砸碎,翻找后未窃取到财物。

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郭某某驾车来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汇海南里小区北侧道路,用改锥将被害人王某某在路边的津R****2红色大众牌高尔夫轿车车窗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70余元。后被告人郭某某又驾车来到东丽区万新街秋丽家园北门附近,用改锥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G****2白色大众牌高尔夫轿车车窗玻璃砸碎,盗窃现金人民币30余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2桶葵花籽油已发还被害人孙某某,大米及人民币22.8元已发还被害人任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震洲

检察官助理:戎璨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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