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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70********,汉族,小学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2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郭某某在永辉超市靠天都大道西侧前非机动车停车场处,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藏匿于永辉超市地下停车库靠东边的拐角处。次日,郭某某将被盗电动车卖给卢某某,得款320元人民币。经屯溪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辆电动车价值433元人民币。

2.2020年6月21日凌晨4点多,被告人郭某某在屯光转盘公交站牌后面的永辉超市广场前非机动车停车场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江南才子牌两轮电动车盗走,藏匿于永辉超市地下停车库靠东边的拐角处。次日,郭某某将被盗电动车卖给卢某某,得款320元人民币。经屯溪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辆电动车价值800元人民币。

3.2020年6月30日凌晨2点多,被告人郭某某在屯光转盘公交站牌后面的永辉超市广场前非机动车停车场处,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立马极锐牌电动车盗走,藏匿于永辉超市地下停车库靠东边的拐角处。次日,郭某某将被盗电动车卖给卢某某,得款320元人民币。经屯溪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辆电动车价值1166元人民币。

4.2020年7月12日凌晨1点多,被告人郭某某将停放在永辉超市出口处岗亭旁非机动车停车场处的一辆白色新蕾电动车和黄色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藏匿于永辉超市地下停车库靠东边的拐角处。后该两辆电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瓶车两辆;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估价认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搜查笔录;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检察官助理:李雨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光盘一张(附卷)。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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