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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一部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由女朋友王某某开车拉着去安达市羊草镇农村信用社王某某还贷款,中午11点的时候王某某开车拉着郭某某回安达,在回来途中被告人郭某某拿着王某某的手机趁王某某不注意,将王某某手机农村信用社APP的银行账号内的5万元钱转到郭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内占为己有。二人回到郭某某的饭店开始营业,郭某某用转来的5万元钱在网上买彩票都输了,郭某某为了把输的钱赢回来,2019年11月5日凌晨3点多的时候,郭某某趁王某某熟睡时,再次将王某某手机的农村信用社APP的银行账号内3万元钱转到2的的交通银行账号内,被告人郭某某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王某某手机APP银行账号内的8万元钱转到自己的银行账号内用于赌博输掉。2019年11月5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所犯罪事实盗窃8万元钱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明细表、收条。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诉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春生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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