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街**号院**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于2019年3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安阳市**路中段安阳市**广场停车场内,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于此的冀D8****北京福田牌面包车车窗玻璃撬开后欲实施盗窃时,被于某某发现并被当场抓获。
2、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北街**巷口盗窃被害人崔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1块。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格为人民币441元。
3、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北街**侧巷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动三轮车电瓶5块。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格为人民币2540元。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购车凭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崔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盗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光盘制作说明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梅英
检察官助理:马大勇
2020年4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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