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陵检部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68********,汉族,小学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彰武县**村**组**号,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被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6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7年1月23日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3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德州市陵城区**镇**村**住宅,盗窃**家600元现金。
2.2020年10月3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德州市陵城区**镇**村**住宅,盗窃**家2400元现金。
3.2020年10月3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德州市陵城区**镇**村**住宅,盗窃**家230余元现金。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共盗窃3起,共计人民币3230余元。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德州市陵城区**社区门口路口的公交车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案现场照片;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等;7.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萌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三份六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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