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6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盗窃,于2018年12月28 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至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双龙路488号怡和新城E3区18栋1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吉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龙泉驿区双龙路488号怡和新城E4区34栋楼下,并将该车电瓶取下提回龙泉双龙路488 号怡和新城E4区29 栋1单元2301 号家中。次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郭树安拿出电瓶到E4区34栋楼下准备安装电瓶转移电动三轮车时,被被害人及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派出所。经审讯,郭树安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市场价值23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泽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办案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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