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8〕41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9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街**号**房。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3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3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7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5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相约在汕头市金平区**宾馆**房聊天,当天凌晨4时多,被告人郭某某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房间内桌子上的两部苹果牌6SPlus手机(价值分别是人民币1805元、1438元)和一条带翡翠玉牌的黄金项链(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8509元,翡翠玉牌价值人民币76000元)、现金8000元左右。被告人郭某某将盗得的黄金项链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销赃给金平区**路**号**号经营“**”店的叶某某,并委托叶某某代其销售玉牌,盗得的两部手机被其藏匿在家中。案后,被盗的黄金项链及翡翠玉牌、两部苹果牌6sPlus手机已被缴获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材料、说明材料,被告人郭某某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置凭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帐,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补充材料通知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鉴定聘请书、资质认定证书、法人证书、鉴定人资质证书、价值意见书及相片辨认材料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叶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云
2018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补充材料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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