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仪征市**镇**村**街**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7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北路**快捷酒店**房间内,秘密登陆被害人陈某某手机支付宝,通过转账的方式,分次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手机支付宝余额人民币9000元及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被告人郭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爱娣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街**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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