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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或**委员,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街道**村**号,2019年6月21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郭某某先后多次至沂水县**花园、**国际等小区内,趁深夜无人之机,将多辆汽车的车门拽开,窃取车内现金共计1907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至沂水县**小区**号楼附近,窃取沂水县**南街黄某某白色宝骏牌越野车内现金6400元。

2-3、2020年10月10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至沂水县**街道**村,将该村村民田某某本田思域牌轿车车门拽开实施盗窃,因未发现有价值物品而未得逞。

当日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至沂水县**小区,窃取沂水县**花都**号楼**单元**室杜某某大众高尔夫牌轿车内现金570元。

4-6、2020年10月3日、10月6日、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先后三次至沂水县**小区地下车库,分别窃取沂水县**镇**村韩某某蓝色别克商务车内现金(两次)共计11000元;窃取沂水县**镇**村刘某某白色大众速腾牌轿车内现金500元;窃取沂水县**街道**街柴某某黑色大众帕萨特牌轿车内现金600元。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10月11日凌晨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小区保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耿顺达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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