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到石家庄高新区石家庄学院北校区,盗窃卢某某的黑色卡西欧牌GA-110GB-1A型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1032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郭某某到石家庄高新区石家庄学院北校区,盗窃王某甲的现金200元、深灰色卡西欧牌黑武士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220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郭某某到石家庄高新区石家庄学院北校区,盗窃王某乙的三星牌300E5M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乔丹牌AJ型篮球鞋一双。盗窃陈某某的山水音响一个,鉴定价值149元。经鉴定:三星牌300E5M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633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到石家庄高新区石家庄学院北校区盗窃时被抓获。
以上被盗财物合计42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工作说明、被盗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卢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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