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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7********,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住本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羚羊牌汽车(车牌照号:冀J9****)在高阳县**村李某某仓库盗窃3套离合器壳和63个铁轮,经高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叁仟壹佰柒拾肆元整(3174元)。案发后,郭某某将被盗物品自行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帆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83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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