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14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回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8********,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所居住,于2020年8月1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到郑州市中牟县狼城岗镇西狼村一家苹果园地里,将被害人李伟停放在苹果园地里的一辆蓝绿色“力之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郭某某驾驶该车逃离时发现电动三轮车没有电便将该车丢弃在路边。
2.2020年7月9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仓寨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李政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豫A6621C银灰色“五菱之光”牌面包车偷走,后驾驶该车到兰考县三义寨乡一废品收购点,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该废品收购点老板赵会彬。
3. 2020年8月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尉氏县水坡镇南闹店村,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豫BG8190银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盗走使用。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5000元。破案后,被盗的车辆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4.2020年8月12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到商丘市民权县人和镇龙飞汽修附近,将侯某某停放在处的一辆银白色东风小康豫NM8345面包车盗走,后以孟某某的名义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开封市祥符区刘店乡王某某村的赵某某。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被抓获,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车辆信息等;2.证人秦某某、耿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郭某某、侯某某陈述证实车辆被盗的事实;4.被告人郭某某对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车辆的价值;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楠、刘永峰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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