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诉刑诉〔2018〕23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9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7月2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9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在凌晨潜入宜阳县第二实验高中教学楼行窃,先后窃取冯某某、刘某某、伊某甲等21名被害人现金共计3910元,窃取梁某乙价值817元的OPPOA5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乙、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盗现场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保莲
代检察员:张宜辉
2018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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