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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号,2019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江干区**城**楼停车场内,窃取被害人张宇婷放置在浙DN****尼桑轿车后备箱内的IPHONE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脑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接单、转账记录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宇婷的陈述;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等笔录:证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献文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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