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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7日晚22时许至7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武汉市江汉区**村**路**室,采取插门方式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牛仔裤内的黑色钱包一个,经鉴定该钱包价格为人民币10元。钱包内另有身份证一张、社会保障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二张、重庆三峡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二张、工商银行卡一张、中信银行卡一张、中国光大银行卡一张、中国民生银行卡一张、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一张。

2.2020年7月9日晚上20时至21时,被告人郭某某到武汉市江汉区**村**路**室,采取插门方式进入屋内,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在床上的一部玫瑰金OPPOR9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10元。

3.2020年7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再次到武汉市江汉区**村**路**室,采取插门方式进入屋内,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床头的一部苹果8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640元。

上述被盗物品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指认作案地点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和破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手机通讯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的陈述;4.价格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明

检察官助理:李鸿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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