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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6196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县**镇**村**号,无固定住所。2018年10月14日,因盗窃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白银市**中学门口,盗窃马某某儿子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米赛尔”山地自行车一辆,后将该自行车丢弃。经鉴定,涉案自行车价值14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0116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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