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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93********,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红河县人,住红河县**乡**村委会**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于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蒙自市**村**路**号门口,将一辆棕黑色电动车盗走。同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形迹可疑,于贲古路与通站大道十字路口被蒙自市公安局巡逻大队民警抓获,并查获被盗电动车。经鉴定,被盗棕黑色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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