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开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开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将该案退回开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开阳县公安局2020年5月20重报我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先后流窜至浙江省温岭市、贵州省开阳县、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州省息烽县、贵州省修文县对中国电信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中国联通公司的电缆线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小溪小学旁边的甬台温高速公路西侧处,将中国电信公司位于该处的电线杆上的电缆线剪断后盗走;
2.2016年5月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窜至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双峰大道189号旁的路边,爬上中国电信公司位于该处的电线杆,将电缆线剪断后盗走;
3.2016年10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窜至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渡首东村凉亭处,爬上中国电信公司位于该处的电线杆,将电缆线剪断后盗走;
4.2016年11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金岙村村牌旁边的田里,爬上中国电信公司位于该处的电线杆,将约200米电缆线剪断后,在将电缆线剪断装入其事先准备的蛇皮口袋的过程中,因被发现,其只将剪断的部分电缆线盗离现场;
5.2019年11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贵州省开阳县双流镇凉水井村茶场的山上,将中国移动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共用的基站上面共六组馈线约90米盗走;
6.2019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贵州省开阳县双流镇刘育村高云中国联通公司基站,将基站上面的12根馈线约240米夹断后盗走;
7.2019年3月3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贵州省贵安新区高峰镇白岩村龙潭组中国移动公司岩脚基站,将基站上面的六组馈线约180米夹断后准备盗走时,因被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将被告人郭某某堵在基站下面的围墙内,后被告人郭某某趁围堵人员不备而逃离现场;
8.2019年11月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贵州省息烽县小寨坝镇朝水村小桥组中国联通公司基站,将基站上面的八根馈线约160米夹断后盗走;
9.2019年11月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贵州省息烽县小寨坝镇关岭村单山坡组中国移动公司潮水基站,将基站上面的六根馈线约150米夹断后盗走;
10.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窜至贵州省修文县久长镇金桥村一组山坡顶上中国联通公司基站,将基站上面的六根馈线约120米夹断后,装入其事先准备好的四个蛇皮口袋里,其将其中的两袋盗走;
11.2019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贵州省修文县小箐镇大坝村月亮坡山顶中国联通公司与中国电信公司共用的基站,将基站上面的10根馈线约400米夹断后盗走。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郭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证明、报案材料、采购单、被盗经济损失的说明、关于不能作价格鉴定的情况说明、移送案件通知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兵、王某平、赵某江、周某、黄某、李某贵、魏某伦、杨某、杨某江、朱某宏、蒋某、张某、徐某伟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对被盗现场的勘验笔录,被告人郭某某对盗窃现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到各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备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1年零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美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三江建筑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