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里**号。曾于2005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于200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于201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39号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滑翔院区西北角处,盗窃被害人王某甲一辆电动自行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900元。
2020年1月31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贵和街9-5号兄弟发水果超市门前,盗窃被害人梁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680元。
2020年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39号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滑翔院区,盗窃被害人于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800元。
2020年3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艳欣街2号超市水果部落二部门前,盗窃被害人栾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089元。
2020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中路5号家乐福门前,盗窃被害人裴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3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红粉路70甲1号三百利二部市场门前,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 经认定价值人民币799元。
2020年4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级16-3号3门满宝馄饨店门前,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电动自行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760元。
2020年6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艳欣街37号3门金正物流门前,盗窃被害人王某乙一辆电动自行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20年7月21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艳粉街61号地利生鲜门前,盗窃被害人丛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 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540元。
2020年7月26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阳市铁西区艳粉街61号地利生鲜门前,盗窃被害人郑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040元。
2020年7月30日17时9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26-1号辽宁金亿欧管业门前,盗窃被害人韩某某电动自行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520元。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梁某某、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
检察官助理:孟庆妤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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