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3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批准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彭某某(已判决)、游某某(另处)、吴某某(另处)四人到重庆市高新区金凤镇群祥科技公司门口人行道上,采用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何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7080元的白色启典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的白色启典摩托车已追回被害人何某某。
2020年4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彭某某、游某某、吴某某共同在重庆市高新区曾家镇曾凤路211号门前院坝,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4500元的绿色启典摩托车盗走。
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出价1000元让吴某某去盗窃一辆摩托车,于是2020年4月15日4时许,吴某某伙同彭某某、游某某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路6号附17号门口的人行道上,采用接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6330元的黑色本田摩托车盗走。当日6时许,吴某某将被盗的摩托车交给郭某某。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摩托车合格证、收据、领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吴某某、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估价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9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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