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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1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退休工人,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园**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西南医院门诊停车库门口捡到被害人何某某的医保卡,于当天先后持该卡在沙坪坝区凤天路、合川区10多家药店购买药品,共计盗刷何某某医保卡现金2728.1元。

2020年8月22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郭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向被害人何某某退还赃款2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医保帐户对帐单、交易凭证、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收条等书证及证明材料;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单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杨  瑀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4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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