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长春市绿园区**村**队,无业。2009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4月7日,郭某某因犯诈骗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于2017年5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在长岭、农安、公主岭、长春等地,以买车试驾的手段先后盗窃摩托车10台,经物价部门认定,其中7台摩托车总价值22763元,3台摩托车无法作价。所盗摩托车被其低价卖掉后所得钱款被其挥霍。其中,2019年6月8日在农安镇大贺摩托车修理部盗窃隋某某铃木125摩托车一台,价值人民币3795元。2019年6月10日在公主岭市**小区盗窃宋某某力帆150摩托车一台(无法作价)。2019年11月19日在长春市宽城区**盗窃翟某某铃木125摩托车一台,价值人民币2993元。2019年末在**镇**,盗窃刘某甲本田150摩托车一台,价值人民币3200元,该摩托车被郭某某骑走后,由郭某某雇用冒充其妻子的女子支付给刘某甲4000元。2019年12月31日在公主岭市刘某乙摩托车店盗窃刘某丙豪爵125摩托车一台(无法作价)。2020年2月17日在长春市**附近,盗窃高某甲豪爵125摩托车一台,价值人民币5175元。2020年2月26日在**镇**,盗窃高某乙橙白色尊贵特技越野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2019年5月的一天,在农安县前岗乡盗窃郑某某银豹125摩托车一台,价值人民币2100元。2020年6月9日,在长春双阳区**,盗窃冯某某鑫源XY400摩托车一台(无法作价),后被冯某某追回。2020年6月的一天,在长春市**街盗窃建设125摩托车一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该摩托车在郭某某家中被办案单位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提取笔录、照片、扣押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
2.证人王某某、邵某某、刘某丁、李某某、朱某某、孙某某、沙某某、吴某某、魏某某证言:
3.被害人高某乙、刘某甲、隋某某、郑某某、翟某某、冯某某、宋某某、刘某丙、高某甲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鹏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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