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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汉族,1986年**月**日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3707811986********,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现住青州市**区**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分四次窜至青州市**义乌小商品城**号“**银饰”店内,趁人不备,盗窃该店老板刘某某的银饰品39件,价值共计2878.66元。

该案被盗物品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景松、马家丽

2019年8月15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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