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因吸毒被江西省九江市永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13 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黄梅县小池镇滨江国际小区4栋2单元地下车库内,伺机盗窃摩托车。被告人郭某某在锁定作案目标后,持自制起子将受害人高某某停放在地下车库内的一辆黄色金翌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的点火开关强行撬开并盗走。后以800元价格将盗来的摩托车卖给他人。经鉴定,郭某某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887元。
2020年9月2日,郭某某赔偿了受害人高某某29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9月4日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2017)赣040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2017)赣0402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书、购车票据及相关车辆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受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 梅价认(刑)字(2019)0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六张。6. 监控截屏照片一张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晓娟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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