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2018年6月1日因盗窃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月10日因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车牌号鲁******面包车窜至胶州市**街道**村,后被告人郭某某下车步行至胶州市**街道**村**花园小区网点房****店门前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比德文牌三轮电动车一辆,经胶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盗窃的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转账截图、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
3.辨认、勘验笔录:证人史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某某的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青胶州价认定(2019)2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6.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的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积宝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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